佛山市顺德区珠宝首饰商会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珠宝首饰商会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顺德区珠宝首饰商会

佛山市顺德区珠宝首饰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珠宝首饰商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Shunde Jewelry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SDJEW。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顺德区内从事珠宝首饰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体珠宝首饰企业,联络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促进生产,发展民营经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本地区珠宝首饰企业的开拓和创新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单位为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地设在顺德区伦教街道伦福路1-3号千禧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内部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三)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除名,并报会员大会;

(六)表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团体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30天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4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12月19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